一. 展覽申請:
(一) 除邀請展及特展外,申辦展覽基本上分為合辦(以合作方式另訂合約說明)及自行付費展覽2大類。
凡擬申請在本館舉辦展覽者,均應依以下作業流程辦理:
1. 申請:由個人或經紀人提出申請。以上須檢具申請表於展出前半年提出申請。並於每年元月1日至31日或7月1日至31日間提交送審資料﹑畫冊照片或展出企劃案等,由本館展覽組彙辦。
2. 審核:本公司依年度計劃與需要性活動由專案審核小組評估之。
3. 通知:就審查結果排定時間場地,除經核定合辦者外,應繳納場地設備管理費(其收費標準另定之)並正式將相關事項通知申請者。
(二) 本館各項申請展覽均由展覽審查委員會會議作出審查結果。展覽組依照審查結果,就場地及檔期分配情形,排定展覽場地及時間。
(三) 申請展出經本館排定日程後,未能如期展出者,應於2個月前通知本館,如未於2個月前通知本館者,2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四) 展出內容如違背本館設立宗旨﹑使用管理要點或蓄意攻訐他人及有違善良風俗者,本館得視情況暫停全部或部分展出;如經通知撤換而拒不執行或拖延執行者,本館得視情節輕重,暫停受理其場地之申請1至3年。
二. 場地佈置:
(一) 場地佈置由展出單位與本館展覽組共同協商後由本館展覽組協助之,展出單位須承擔展出的怖置費用並須於展出前1日與展覽組共同佈置完成,並請配合本館開放時間上午9:30至下午8:30作業;週六、日時間上午11:00至下午5:30如必須延長佈置時間者請於前1日提出留館加班人員協助申請單,備妥身份證等有關文件,向展覽組申請。
(二) 展覽結束,展品及張貼物應於當日拆除運回,並清理場地恢復原狀,逾期本館不負保管責任。如有損壞原有設施應負責修復。
三. 宣傳事項:
(一) 本館將協助於館內編印之各類文宣品刊登展覽訊息,參展者請於展出前2個月,提供相關資料、照片等,逾期恕無法刊登。
(二) 展出有關之宣傳事宜,由展出單位自行負責。
(三) 請帖、海報及宣傳簡介等之製作,本館可代為設計及出版印製,費用由展出單位自行負擔。
(四) 宣傳物品本館可協助製作一系列如名信片、書卡、筆記本等。
四. 接待服務及安全維護:
(一) 展出作品之包裝、運送、保險,由展出單位自行負責。
(二) 展覽期間作品如有毀損,本館不負賠償責任,但本館如有失職情事,由本館追究行政責任。
(三) 本館備有展覽導覽人員與設備,請展出單位應於展出前5日提出申請並於開幕前對本館服務員詳加講習展出內容及展品特色,以便向觀眾解說。
(四) 展覽期間展出單位無須派員到場,但展出作者必須親自出席於簽名會與開幕茶會。
(五) 展出單位應依本館之規定及注意事項,並按照管理人員之指導使用場地,否則因而導致本館蒙受損害者,展出單位應負賠償。
五. 其他注意事項:
(一) 展出單位如須在本館展覽場所銷售與本展覽有關刊物者,請先向本館洽辦;為維護本場地之清潔,得委託本館代辦清潔維護事宜。
(二) 凡與本館合辦或經本館邀請展出者,經徵得同意,請就展出作品擇優1至2件贈送本館。
(三) 展出單位必要付予一定的服務費給予上古藝術,若銷售比率達40%以上則無需付租金。
六. 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