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業務交易條款
壹、總則
一、本拍賣業務規則,代表上古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古」)與買賣雙方訂定之交易條款。
二、買家和賣家必須詳讀並遵守本規則,並對自己執行本規則的行為負責。
三、本拍賣會有權根據本條款的原則,解釋和處理本條款以外的特殊問題和未盡事宜。
四、除非另有議訂,拍賣地點為上古藝術館,地址:台北巿大安區建國南路一段160號B1。
五、拍賣會以新台幣計算。國際買主以拍定當日台灣的中央銀行當日美元公告匯率換算。
六、買方應了解作品出口等相關規定,上古不做任何擔保。
貳、買家
一、除非另有註明,否則上古僅為賣家之代理人。故本公司以拍賣人之身分,進行拍賣交易,本公司對買賣任何一方之違約,不負任何責任。
二、「競標者」是指辦妥登記手續,在拍賣活動中具有競標權利的人士。
三、競標者應在拍賣日前憑身份證或護照,填寫並簽署競標註冊表,領取競標號碼牌,否則不視為正式競標者。
四、拍賣進行中及拍定後,舉牌出價人不得撤標;無故撤標者,本公司有權或轉請委託人按業務規則對買家違約追究責任並以拍定價之百分之二十求償。「買家」是指拍賣官所確認之不低於底價姐最高出價人。在拍賣過程中的爭議,拍賣官有解釋權,各方不得異議。
在拍賣過程中,遇有不可抗力之情事或難以進行之阻礙時,拍賣官有權終止拍賣進行。但終止前之拍定,仍為有效。終止拍賣乙方不負任何損失。拍賣之延續,由乙方另行公告。
五、買家代理人,應有買家親簽之代理書、委託書。代理人應承擔之權利與義務視同買家。
六、電話競標,未能親臨拍賣現場競標者,可在拍賣24小時前向上古完成登記及手續,取 競標資格。電話競標者在拍賣當日應保持連絡的暢通,如未能即時連絡而造成損失或競標的喪失,上古不負任何責任。電話競標者的權利與義務同現場競標規定。
七、圖錄:
(一)圖錄是對拍賣品的作者、來歷、年代、尺寸、材質、歸屬、真實性、出處、保存情況和估價等,提供意見性說明的文字和圖片資料。
(二)因攝影或印刷造成作品圖錄的色調、顏色等與原件有誤差者,以原件為準,本圖錄不作為拍賣作品之色調或顏色之依據。
(三)圖錄中所記載之資料僅供參考,未提及之部份,並非表示該作品沒有瑕疵;已提及之部份,亦並非表示該作品沒有其他瑕疵。
(四)買家應在拍賣日前以鑑定或其他方式審看原件,對欲競標的拍賣品之實際狀況及圖錄所記載的文字進行了解。
(五)圖錄中所有拍賣品均不擔保其真實性,所有拍賣品係以其「現況」出售,以符合本拍賣規則。本項買賣不適用任何有關擔保條款之規定,買家於選購時應自行尋求專家建議。
八、上古及上古之工作人員或其他代理人對任何拍賣品用任何方式(包括圖錄、投影等)所作的介紹及評價,均屬參考性意見,不構成對拍賣品的任何擔保。買方應親自審看拍賣品原件,並對其競標行為自行承擔責任。
九、委託競標:
(一)買方應親自出席拍賣,如不能出席,可採書面形式委託本拍賣會代為競標,或以現場電話參加競標。
(二)委託本拍賣會競標及登記參加現場電話競標者,應在拍賣活動前24小時(應詳註時、分)辦理委託手續,簽訂委託代理授權書。
(三)本拍賣會及其工作人員,對代理競標的過程中出現的疏忽、過失或無法代為競標,對於買賣雙方均不負任何責任。
(四)兩個或兩個以上委託競標者,以相同委託價對同一拍賣品競標成功,拍賣官有權決定最先與上古簽訂委託代理授權書者為得標者。
(五)拍賣會的進行時,拍賣官除競標價及相關之問題答覆外,其餘問題逕洽服務人員,拍賣官將阻止任何影響拍賣活動進行的狀況。
十、買家酬金:
每件作品成交價在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下者,以百分之十五計價,超過二百萬元以上部份,以百分之十計算。
十一、付款:
(一)除上古特殊之約定外,所有款項應以新台幣支付。
(二)買家在上古發出之得標通知書三日內(假日順延),應結清尾款。
開立支票者,在三日內寄(送)達上古,並於兌現後,由上古開出提貨通知書,買方憑提貨通知,在五日內搬運。逾時搬運,上古酌收保管費。
自提貨通知書發出時起,標的物之物權轉移至得標人,上古不負任何保管、保存的責任。除非買方與上古另有協議外。
(三)在拍賣品售出日起五日內,買家應領回已購得之拍賣品,並負擔相關費用;未能在五日內領取拍賣品,因逾期所造成該拍賣品的搬運、儲存及保險等費用,均由買家承擔,且買家應對所購之拍賣品負全責,即使該拍賣品仍由上古或其他代理人保管。上古對因疏忽或其他原因所致該拍賣品的損失或損壞,不負任何責任。運輸及運輸間之保險由買方自付,上古可建議相關訊息,但不給予保證。
十二、買家不按期付款或不領取已購得之拍賣品,上古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買家提起訴訟,要求買家賠償本次拍賣會所拍得之標的物拍定價之百分之三十違約金及其違約所遭受的一切損失,包括因買家遲付或拒付款項造成的利息損失及本次訴訟之全數開支。
(二)將拍賣品儲存在上古或其他地方,所生之一切費用由買家支付。在貨款及搬運、儲存、保險及其他一切應計費用如數支付後,買家方可取回拍賣品。
(三)在出售日起五日後,買方仍未支付成交價,則上古得按台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三計算遲延付款期間之利息。
(四)撤銷在同一或任何其他拍賣中向同一買家出售的任何其他拍賣品的交易。
十三、上古之職員代為包裝及處理被購買的拍賣品,僅應視為上古對買家提供的服務(上古可酌情決定是否提供此項服務)所造成之任何損失由買家自負,上古對於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損壞不負責任。此外,對於上古向買家推薦的包裝公司及裝運公司所造成的一切損失、遺漏或損壞,上古不負任何責任。
十四、稅捐:買家支付上古之款項,不內含營業稅或任何其他稅捐。
十五、交易取消
拍賣品自拍定售出日起,於十四日內,上古如接獲買家指控其購得之拍賣品為膺品之通知,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得取消交易,並將買家就該拍賣品曾支付予上古之款項無息全數退回
(一)由二位以上之專家提出書面說明,並經上古認可。
(二)買家應於拍定售出日起一個月內,將購得之拍賣品退回上古,且上古收到該拍賣品時,該拍賣品之狀況與拍賣當日相同。
(三)買家對該拍賣品擁有絕對的所有權,並未在該拍賣品上設定任何債權。
(四)於賣家繳回全部價款後,上古始得退還買家。
但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買方無權要求取消交易:
1、拍賣圖錄對該拍賣品之說明符合當時有關專家普遍接受的意見,或已清楚表明此類意見有爭議。
2、只能夠用科學方法證明該拍賣品為膺品,而該科學方法是在圖錄出版後才被普遍使用。或僅能用某種方法証明該拍賣品為膺品,而該方法費用昂貴,不合理且不合實際,或可能對該拍賣品造成損害。
3、原買家對拍賣品的所有權已轉讓,或未持有上古開立之原發票。
參、賣家
一、詳見拍賣合約書